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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

北京科技大学基本建设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投资,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北京市招投标管理条例》、《北京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管理处依据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授权,负责实施基本建设工程(包括与建筑工程密不可分的材料、设备)以及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等相关服务的采购工作,包括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方式确认,采购前期手续办理,采购执行,合同签订、执行与备案,质疑处理以及各类采购信息的汇总和上报以及后期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及“三重一大”制度。

第四条  基本建设采购工作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原则,严禁分拆项目、规避招标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管理的各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采购活动,有其他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

第六条  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

第七条  招标采购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第八条  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由其监管的项目,必须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组织招标。

第九条  采购列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按照最新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执行。

第十条  项目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原则上由基建管理处委托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通过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信息。特殊情况经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基建管理处自行组织。

第十二条  非招标采购由基建管理处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限额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 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类招标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由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确定小组确定招标控制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后,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七条  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以外的项目,有特殊情况的,经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后,可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非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非招标采购限额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且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

第十九条  非招标采购具体方式原则上由基建管理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特殊情况报主管校领导、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后按照批复意见执行。


第五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采购工作接受学校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检举和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采购工作相关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程序,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在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地方最新政策法规产生冲突时,应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并及时对本文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8年6月19日经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学校在本办法生效前制定的其他与基本建设采购相关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