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雄安校区建设工程管理,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决策水平,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河北雄安新区关于雄安校区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雄安校区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雄安校区建设工程应遵循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实施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四条 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组织领导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具体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承诺责任书》《河北雄安新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函》,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全过程管理,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条 构建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配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雄安校区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上级关于雄安校区的相关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雄安校区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全面负责雄安校区基本建设工作。财务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审计室向雄安校区派驻机构,即财务办公室、招标采购办公室、审计办公室。
第二章决策协调机制
第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决策雄安校区校园总体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 年初投资计划、调整计划及雄安校区建设工程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雄安校区建设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讨论需要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概算中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投资评审事宜。
第十一条 指挥部牵头组建雄安校区建设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为指挥部、财务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审计室,负责协调推进雄安校区建设工程具体事宜。
第三章 校园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顶层设计,对标雄安新区规划体系,建立以雄安校区校园总体规划为核心,多种专项规划紧密配合的校园规划体系。在编制雄安校区校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设计建设技术导则,开展工程技术领域课题研究。
第十三条 雄安校区校园总体规划是雄安校区建设工程遵循的基本蓝图,是学校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及开展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编制雄安校区总体规划方案的依据为:
(一) 北京科技大学“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
(二) 北京科技大学雄安校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
(三)河北雄安新区起步区第五组团北片(启动区外)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北京科技大学在雄安新区开展办学工作方案
(五)北京科技大学建设项目规划意见和规划范围红线
(六)雄安新区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要点
(七)雄安新区起步区第五组团大学校园规划设计导则
(八)选址范围地形图
第十五条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雄安校区校园总体规划方案,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第十六条 雄安校区校园总体规划经学校决策确定、雄安新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雄安校区校园总体规划可随上位城市规划的调整适时适当进行调整。
第四章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八条 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雄安校区总体规划建设方案或项目建议书,经学校研究决策确定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雄安校区校园总体规划方案
(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雄安校区校园总体规划,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编制雄安校区基本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 依据基本建设程序,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求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雄安校区校园总体规划
(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城乡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复文件,以及节能评估材料
(六)资金筹措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组织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并经学校研究决策确定后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或备案后,如有需要,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对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并经学校研究决策确定后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应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报上级部门申请调整。
第二十六条 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经批复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是施工图设计和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文件确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得突破。若出现下列情况,应重新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研究决策确定后报上级部门重新审批或备案:
(一)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总投资超过批复金额10%的审批类项目,或总投资超出备案金额20%的备案项目。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审批项目,或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项目,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研究决策确定后报上级部门重新审批或备案。
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具备如下条件的项目方可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一)新建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备案,且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续建项目为已列入教育部年度投资计划,尚未竣工交付的;
(三)收尾项目为已竣工交付,尚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
(四)其他上级部门同意列入的项目。
第三十条 依据雄安校区建设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预期情况编制雄安校区建设工程投资建议计划,经学校审议确认后,按要求上报教育部。编制投资建议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预估投资计划总量;
(二)对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三)对于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年度投资额度,确保建设资金满足进度要求;
(四)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
(五)对于新入库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或备案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第三十一条 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本年度项目进展,按要求编制本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经学校决策确定后,上报教育部。
第三十二条 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依据年初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教育部工作要求,编制本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调整计划,经学校决策确定后,按要求上报教育部。
第六章建设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雄安校区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不得采用指定品牌、供应商及其他方式干涉采购活动。
第三十四条 计划本年度使用的各项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均须统一于上一年度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一经下达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和规定报批。
第三十五条 雄安校区建设过程中政府采购项目涉及意向公开、需求调查的,以及采购方式的确定,按照学校采购管理的有关文件执行。上级部门批复采购方式的,按照批复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雄安校区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所有采购项目的合同文本需在采购阶段按学校相关规定审查,合同签订时除补充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信息外,原则上不得变更文本内容。合同签订后需按政府部门和学校要求及时履行备案手续。
第七章建设项目设计管理
第三十七条 雄安校区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应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重在安全可靠、功能完善,充分发挥校园环境和校舍建筑的育人作用。遵循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依据雄安新区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条件和用地规划指标,结合学校雄安校区校园总体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和使用单位需求,编制用房分配方案报学校决策。依据用房分配方案,指挥部会同使用单位组织编写设计任务书。
第三十九条 设计招标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核准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意见组织开展。对于核准意见以外的项目设计招标方式,应报经学校审批,按照审批意见实施。
工程设计任务中原则上应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内容。如确需分部独立招标,须经学校同意。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规模、标准、投资、风貌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对于重大技术路线问题,还应要求其提交专项专家论证结论,以此支撑合理的技术和经济决策。
设计文件深度要科学、合理、准确的反映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和功能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严格落实施工图强制性审查制度。依据雄安新区建设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委托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文件进行强制性审查,设计单位应按照施工图审查意见及学校要求修改完善图纸内容。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图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依据。
第四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不得随意变更。因上位规划调整引起的变更或为提升建筑品质,确保安全、环保等相关政策落实产生的变更,要经设计变更审批的要求分级审定,方可实施。
第八章 造价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是对工程造价进行预算、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评价的过程,覆盖建设工程规划决策及建设实施的各个阶段。为实现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投资控制,提高造价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应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或咨询服务。
第四十四条 设计概算一经批复,应作为控制投资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修改和调整。原则上,竣工决算不得突破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设计概算,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估算。
第四十五条 加强经济业务的全面审核,应做好限额设计管理,处理好工程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之间的关系。应委托造价咨询单位依据批复的设计概算及审核后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第四十六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支付审批程序,支付建设项目相关的工程、货物及服务等各类费用。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提高造价咨询工作质量,对工程造价的形成过程进行严格、有效控制。
第九章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按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五十条 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体系,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五十二条 依据建设规律和工期定额,确定合理的工期。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依据工期编制合理的施工方案,审批后严格落实。按照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和学校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如出现工期延误,应采取措施,合理纠偏。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筑面积、项目投资和建设用途。如确需变更,须重新报上级部门及地方规划管理部门,取得批复后方可变更。
第五十五条 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化因素做到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验准,做到非必要不变更。确需变更的,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接受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及时督促监理单位组织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且签订质量保修书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章移交和保修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建成并完成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五十九条 及时完成竣工资料收集、档案归档、工程竣工备案等工作,未完成档案预验收并移交竣工资料的项目不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
第六十条 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要求施工单位向学校出具质量保修书,其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竣工验收后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协议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严格雄安校区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合同约定审核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各类款项。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做到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开。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严格按照年度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学校财务部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按规定上报教育部。
第六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上报教育部审核。
第六十五条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入账工作。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二章 监督与评价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决策、管理、监督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系统,保证项目建设全过程留痕,贯彻项目全过程监督。
第六十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依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审计部门应切实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六十九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依据要求及时、准确、主动的公开信息,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七十条 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及责任人姓名需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公布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举报电话、设立信箱,便于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项目建成运行两年后,依据有关规定,配合项目审批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七十二条 雄安校区建设工程参建部门及人员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认真履行尽责。对于履责不力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严重违法违纪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十三条 纪委办公室应对雄安校区建设工程参建部门人员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廉洁教育和纪律教育,委派专员对建设工程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雄安校区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第七十五条 雄安校区建设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变更,工程认价,移交等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雄安校区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25次校长办公会、十二届党委第102次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科技大学雄安校区建设工程规划勘察设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北京科技大学雄安校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北京科技大学雄安校区建设工程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4.北京科技大学雄安校区建设工程认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5.北京科技大学雄安校区建设工程移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