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雄安校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北京科技大学雄安校区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雄安校区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具体负责雄安校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各项工作,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度控制、工程变更管理、施工阶段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事项,执行工程变更相应管理办法。
第四条 根据单项施工合同,工程建设管理部委派一名现场 负责人,负责协调、推进项目实施过程中现场施工各项工作。
第五条 成立项目专班,由工程建设管理部现场负责人、规划设计管理部、造价管理部及审计室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 开工前准备
第六条 移交前期相关资料。工程建设管理部委派项目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相关工作,规划设计管理部委派专人对接工程建设管理部,在项目开工前移交前期相关资料,包括涉及建设用地相关文件,勘察、测绘、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招标文件,以及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等。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工程建设管理部委派专人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以及后期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办理的其他行政审批、备案手续,指挥部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第八条 施工场地条件确认、交接。工程建设管理部委派专人在项目开工前对接施工单位,对施工场地条件进行确认、交接。移交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工程资料,包括勘察(测绘)、设计成果(文件),以及施工围挡区域边界线、高程导引点、施工区域地下(地上)现状管线分布图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卫生许可。工程建设管理部在项目开工前配合施工单位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渣土消纳等手续,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临时建设工程卫生许可、施工人员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程建设管理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形成会审问题清单,由规划设计管理部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项目专班人员以及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参会,形成图纸会审文件。
第三章 工程会议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工程建设管 理部、规划设计管理部、造价管理部、审计室等项目相关人员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参会。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宣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向其授权, 明确参会单位人员组织机构、分工与职责,确定监理例会参会人员、时间、内容等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工程有关质 量、安全、进度、技术等专题会议,解决工程施工相关问题。规划设计管理部、造价管理部、审计室等项目专班人员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参会。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督促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工程监理相关问题,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工程建设管理部、规划设计管理部、造价管理部、审计室等项目专班人员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参会。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须通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未经监理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雄安新区相关规定,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其他必须送检的材料,在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监督下现场取样,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
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做好见证试样取样、制样、标识、封样、检测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做好见证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应要求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落实过程监督和验收,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建设管理部应要求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划的要求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要求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填写《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功能有直接影响或重大影响的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产品的质量,应重点监控。未经确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二十三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看样、定货、储存、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
第二十四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二)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五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 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六条 对需要考察或比选确定质量的工程材料、构配 件、设备等,由施工单位提供3家(含)以上品牌产品,工程建设管理部牵头,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确定产品品牌、质量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装配式预制构件的生产实行监理驻厂监造制度,其制造、安装等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过程中未按规范、工艺标准施工的,质量不合格的,现场负责人及监理人员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返工。发生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施工等相关单位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建设管理部应按照《雄安新区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勘察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勘察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工作, 勘探、测试、测量和试验原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签署 齐全,为排查整治可能出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提供详实的原始数据。
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设计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雄安新区相关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要求,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必要时,可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问题。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监理合同要求实施监理。在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施工安全生产监理措施,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监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测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新区相关要求实施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确保对安全生产隐患做到提前预警。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承建项目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新区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实施,使用符合安全要求且满足雄安新区绿色建造要求的施工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配置标准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现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对于合同额超过 1 亿元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至少配备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 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基坑边沿、物料装卸处等危险部位,应设置围挡、盖板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有限空间作业应遵循先审批后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内部作业外部监管、持续作业动态监测原则,明确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指导手册》加强防护, 确保作业安全。
第四十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具式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应编制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在内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或拆卸作业,且应一并负责其调试、附着、顶升、下降和拆卸。
第四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具式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调试、顶升、附着、下降完毕后,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由检测责任人签字,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专业安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联合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进度控制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应加强进度控制,以施工合同工期为控制总目标,采用动态控制方法,主动控制,落实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与总进度计划目标协调一致。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进场后应根据项目特点、承包范围、 设计图纸、勘察报告等相关资料,编制总进度计划及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工期保证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查。
第四十五条 根据总进度计划,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材料、 设备采购计划及分包单位进场计划等,报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形成指导性文件,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通过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方 式,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进度控制措施。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进度信息,按周、月检查实际进度,并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分析,发现进度偏离计划时,及时召开各方协调会议,研究应对措施。
第四十七条 涉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项目工期进度密切相关的招标采购事项,以及需要确定材料、设备价格等对工期进度产生影响的事项,由工程建设管理部组织项目相关会议讨论, 积极推进项目实施进程,相关人员按相关流程履行职责,遇到意见不一致时,报雄安校区建设项目协调工作小组或指挥部办公会讨论,确保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章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第四十八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 范》《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负责施工阶段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包括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对应的电子文件、声像文件等。
第四十九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整理、 归纳工程管理相关文件,监督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完成工程文件的形成、立卷等工作。
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配合工程档案管理人员,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完成工程档案的立卷、自检及移交工作。
第五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现场负责人配合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开展工程档案验收及移交雄安新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工作。
第八章 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且自检合格后,申请工程竣工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工作。
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按照《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竣工自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通过雄安新区政务服务网向新区管委会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第五十四条 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前,工程建设管理部应落实以下工作及竣工验收相关专业条件:
(一)正式建设手续齐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二)完成工程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三)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四)符合国家有关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有工程使用 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相关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五)按照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要求,完成竣工验收测量及三维实景模型生产工作,测绘成果经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六)工程档案文件按照验收标准收集齐全,完成档案整理和立卷工作;各专业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
(七)工程竣工BIM模型(BIM5)创建完成,符合雄安新区规划建设 BIM 管理平台数据交付标准和学校雄安校区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数字化交付标准,BIM 模型与实际一致,并审核通过。
(八)各方建设责任主体验收确认工程建设项目落实抗震设防要求。
(九)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
(十)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十一)建设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辅助工程、配套设施 (包括道路、管廊配套机电、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 环卫设施、通信设施、燃气管道、供热设施、供电设施等)已按施工图建成,其中需要试运行的工程或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试运行合格。
(十二)在工程明显位置已设置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的永久性标牌。
(十三)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 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完成消防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十四)配建人防工程的,防护防化和通风给排水电气设备已调试到位、满足功能要求,完成防护防化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并出具自检合格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临战转换设备设施按照平战转换预案落实到位;人防工程标识标注施工完成,人防标志 已到位;组织预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人防工程竣工图、平战转换预案已编制完成,工程技术资料完整、齐全。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已全额缴纳。
(十五)建设项目各责任主体应按照雄安新区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指南要求完成绿色建筑工程验收。
(十六)组织各责任主体确认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符合工程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第五十五条 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完成后,工程建设管理部按照雄安新区相关规定完成备案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雄安校区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雄安校区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